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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387号

于国芳、卢妙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国芳,卢妙珍,李益栋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于国芳,联系电话186××××7138被执行人卢妙珍,女,联系电话182××××5666被执行人李益栋,男,联系电话155××××8177于国芳申请卢妙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19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