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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行终461号

常州市紫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紫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行终4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州市紫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紫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荆川路98号。主任,潘阿芳。委托代理人姚珊益,男,194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本市龙城大道1280号二号楼B4。法定代表人刘文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沛东,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紫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荆苑业主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紫荆苑小区要进行车位改造,应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审批手续。本案中市房管局不是适格被告,因紫荆苑业主委会未向市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过规划申请,本案不宜直接变更被告。因紫荆苑业主委会不愿撤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紫荆苑业主委会的起诉。

上诉人紫荆苑业主委会上诉称,为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向钟楼房管局、市规划局钟楼分局等单位提出申请或上访材料,至今多方推诿未有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业委会未提出申请即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该案符合起诉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纠正市房管局的不当行为,组织各部门、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紫荆苑小区车位改造应先由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是可以的。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向紫荆苑业主委会进行法律释名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为市级规划部门,因紫荆苑业主委会坚持以市房管局为被告,遂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紫荆苑业主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琴

审判员  秦 琳

审判员  孙海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