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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陈政文诉被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张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陈政文,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张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陈政文,男,汉族。

被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赵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耀,男,汉族。

原告陈政文与被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张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政文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晓芸

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

人民陪审员  石建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