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7号原告田战安,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汉阳路交叉口处金润大酒店16楼)原告田战安诉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机械租赁费支付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战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田战安负���。
审判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盛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