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3号
原告:王艳姣,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守艳,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姣与被告王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姣负担。
审判员 蒋翠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