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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53号

原告王艳姣与被告王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姣,王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3号

原告:王艳姣,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守艳,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姣与被告王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姣负担。

审判员  蒋翠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