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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执178之1号

马长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长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执178之1号被执行人马长顺,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长顺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马长顺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肃郁

审判员  陈福振

审判员  李学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