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执178之1号被执行人马长顺,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长顺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马长顺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肃郁
审判员 陈福振
审判员 李学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