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上诉人张书峰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0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书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和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二、原审曲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上诉人三次起诉,所争议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书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先后做出(2016)冀05民终251号、(2016)冀05民终3653号两份终审法律文书,张书峰就同一事实第三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对张书峰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