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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192号

张书峰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上诉人张书峰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0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书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和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二、原审曲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上诉人三次起诉,所争议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书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先后做出(2016)冀05民终251号、(2016)冀05民终3653号两份终审法律文书,张书峰就同一事实第三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对张书峰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