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60号
原告:张某某,女,蒙古族,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
被告:鲍某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佳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佳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