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655号

何博与陈生财、邢燕合伙纠纷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博,陈生财,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何博,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生财,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燕,女,1977年11与17日生,汉族,陕西靖边长庆油田物资供应处员工,住榆林市靖边县长庆基地物资供应处员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7111700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69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生财所有的陕A7JL**号科雷傲1997CC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