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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791号

李荣昌与刘贵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昌,刘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昌,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刘贵涛,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贵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贵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贵涛至今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贵涛的妻子刘建新在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墩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贵涛的妻子在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墩信用社的存款57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