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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444号

李春明申请执行钟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路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渝0116执444号被拘留人:钟路,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拘留人钟路在本院办理李春明申请执行钟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钟路拘留15日,自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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