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138号
原告:齐连群,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连群诉被告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连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