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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9号

(2017)湘1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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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肖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肖某答应所欠货款在两年内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汉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