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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32号

黄飞达与广州艾卡饰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飞达,广州艾卡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宏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艾卡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喜鹊路300号2109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琪。申请执行人黄飞达与被执行人广州艾卡饰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仲裁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邹利纯

代理

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