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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8号

随智进与闫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随智进,闫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8号

原告:随智进,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闫秋英,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随智进与被告闫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智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智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智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随智进负担。

审判员  刘立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