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8号
原告:随智进,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闫秋英,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随智进与被告闫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智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智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智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随智进负担。
审判员 刘立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