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汤英明,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朱翠仙,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章其梅,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翠仙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