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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16号

陈松涛与李仁乾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松涛,李仁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6号

原告:陈松涛,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仁乾,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群,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陈松涛与被告李仁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陈松涛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李仁乾偿还陈松涛拖欠的款项890000元;2、请求判令李仁乾向陈松涛支付违约金44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李仁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李仁乾将其承包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的火神台景区大门及配房装修承包给陈松涛。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协议书》,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经双方结算,李仁乾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陈松涛承包费890000元,逾期按所欠结算款的5%支付违金。《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由陈松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陈松涛起诉至本院。李仁乾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李仁乾将商丘火神台景区项目配房、大门工程承包委托陈松涛施工,双方之间争议,应从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范畴之内,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虽约定因合同履行而产生争议由陈松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

裁定如下:李仁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