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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483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王春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王春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8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王春明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春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

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