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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757号

熊秀英与张正法、张菊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熊秀英,张正法,张菊花,张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757号

原告:熊秀英,女,汉族,1933年8月25日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夫,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正法,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张菊花,女,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张春花,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住老河口市。

原告熊秀英与被告张正法、张菊花、张春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熊秀英负担。

审判员  冯选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邢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