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757号
原告:熊秀英,女,汉族,1933年8月25日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夫,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正法,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张菊花,女,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张春花,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住老河口市。
原告熊秀英与被告张正法、张菊花、张春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熊秀英负担。
审判员 冯选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邢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