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29号
原告:肖某。
被告:蔡某。
原告肖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 彭保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斌 搜索“”
(2017)湘3130民初129号原告肖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29号
原告:肖某。
被告:蔡某。
原告肖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 彭保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