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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2号

刘龙、茆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龙,茆婷婷,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刘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茆婷婷,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6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