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刘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茆婷婷,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6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