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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178号

刘伟与贾春辉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贾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贾春辉。本案在执行刘伟申请贾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