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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396号

李光琪、李祖祥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琪,李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琪,男,192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店区。被执行人李祖祥,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李光琪诉李祖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