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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执37-1号

陈某某申请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7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在2017年2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布尔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科布尔信用社账号的存款4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凌 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