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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941号

曾伟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伟,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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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曾伟,男,1982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伟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462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