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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63号之二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燕、陈润兰、龙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燕,陈润兰,龙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燕,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润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龙晓辉,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燕、陈润兰、龙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