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有涛,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7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有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夜,被告人赵有涛在本市十二圩某船厂房间内,采用钻窗、钻地板入室等手段,窃得香烟39条(硬中华2条,大苏烟3条,玉溪4条,小苏烟3条,软云烟4条,红南京8条,利群2条,硬云烟6条,白沙3条,一品梅2条,紫南京2条)、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现金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175元。被告人赵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有涛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岳某某、曹某等人的证言、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发破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赵有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有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有涛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与本院(2016)苏108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有涛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翁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