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1802行初3号
原告:朱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0日,住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
委托代理人:陈洪,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3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被告: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荥经县荥兴东段56号。
法定代表人:石华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智宏,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定国,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燕因认为被告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简素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洪,被告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智宏、洪定国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德能新城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未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德能新城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于次日收到。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作任何答复。故诉请法院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公开和答复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拟证明原告有权推进本案争端;3.邮寄单据及签收单,拟证明被告收到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告辩称:被告已收到原告书面邮寄的要求公开德能新城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相关政府信息。但由于荥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涉及县城新南片区德能新城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正在审批中,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将向社会予以公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荥经县总体规划图及说明。拟证明(2013-2030)规划正在审批中。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德能新城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于次日收到。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作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属不作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朱燕的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素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荫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