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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80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刘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刘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80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308号。

负责人:姜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玲,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刘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公告费60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绪美

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