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新区。企业代码:674181901。法定代表人孙佳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81号。企业代码:732927020。法定代表人孙英杰,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沧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冀民一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在建设银行献县支行存款189万元整。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敬浩
审判员 XX昌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