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祜,男,194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高永,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永祜与被执行人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永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4815.06元。本院在执行孙永祜与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陈汇泉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