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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661号

蒋昌学与陈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昌学,陈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61号

原告:蒋昌学,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映行,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科兵,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学与被告陈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昌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蒋昌学负担。

审判员  覃术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