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61号
原告:蒋昌学,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映行,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科兵,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学与被告陈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昌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蒋昌学负担。
审判员 覃术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