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辉,男性,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李怀宏,男性,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杨淑芬,女性,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李庆辉与李怀宏、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