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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852号

李庆辉、李怀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辉,李怀宏,杨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辉,男性,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李怀宏,男性,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杨淑芬,女性,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李庆辉与李怀宏、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