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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231号

张振永、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永,宋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永,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执行人:宋德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张振永与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德伟在履行期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德伟位于镇海区庄市街道拆迁安置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新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钟瑜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