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华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凤凰社区1-2幢。
被执行人:高建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海盐华源装饰材料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浙0424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高建明在(2017)浙0424执5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