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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79号

高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华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凤凰社区1-2幢。

被执行人:高建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海盐华源装饰材料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浙0424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高建明在(2017)浙0424执5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