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4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立文,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矫玉章,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同卫,龙口市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于立文因与被上诉人矫玉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8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立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诉人于立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庆
审 判 员 张秀波
代理
审判员 纪晓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昭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