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903号
原告:施正康,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施少礼,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康与被告施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慧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