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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3903号

施正康与施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正康,施少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903号

原告:施正康,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施少礼,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康与被告施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慧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