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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乐与被执行人靳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乐,靳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乐,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

被执行人:靳建伟,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乐与被执行人靳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靳建伟于2017年2月8日履行了32400元。申请执行人李福乐于当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强华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黑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