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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保3号

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陈小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3号

申请人: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茶园巷78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4215510339768。

法定代表人:彭昌富,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

申请人:陈小青,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陈小青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小青在米易县得石镇人民政府的网箱养殖取缔补偿款6024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保单保函(批单号:3263534190007156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小青在米易县得石镇人民政府的网箱养殖取缔补偿款6024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2元,由米易县攀江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定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