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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663号

李昌明与解放林、林启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昌明,解放林,林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663号

原告:李昌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林,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林启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李昌明与被告解放林、林启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昌明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解放林向原告偿付代偿款本息511543.19元,被告林启平对被告解放林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不能偿还部分承担50%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0日,被告解放林向案外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借款,并与其签订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利率为月利率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昌明和被告林启平为被告解放林向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已按约向被告解放林发放贷款500000元。被告解放林借款后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李昌明依据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为其向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代偿贷款本息合计511543.19元。该款被告解放林至今未予返还给原告,被告林启平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放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昌明代偿款511543.19元;

二、被告林启平对上述款项在被告解放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份额范围内向原告李昌明承担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被告解放林负担,被告林启平对其中4458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红霞

人民陪审员  卢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李福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