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50号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才,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342524X3。委托代理人赵振轩,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韩志宏,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
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本院减半收取958元,由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