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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50号

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韩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韩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50号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才,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342524X3。委托代理人赵振轩,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韩志宏,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

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本院减半收取958元,由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