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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8221号

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集团工业园虾吧嘴。

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陈婉莲,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7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集团工业园虾吧嘴。

法定代表人:佘昌先,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力天玻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武汉亿力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上诉人力天玻璃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视为上诉人力天玻璃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义林

审判员  蒋劢君

审判员  褚金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