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285号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全,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骏骁,男,汉族,生于1997年2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骏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骏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