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银某某(绰号“银三娃”),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因犯盗窃罪,199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银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到三台县潼川镇学林路陈家山边1号楼下,将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5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左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银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银某某到案经过说明,银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左某某提供的被盗电动车的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涉案被盗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银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银某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退被害人,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
人民陪审员 龙武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