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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176-2号

高悦平与杨茂荣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悦平,杨茂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76-2号申请人高悦平,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杨茂荣,男,汉族,1967年生,住涞水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茂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邢艳梅(其妻)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茂荣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茂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邢艳梅(其妻)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