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76-2号申请人高悦平,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杨茂荣,男,汉族,1967年生,住涞水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茂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邢艳梅(其妻)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茂荣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茂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邢艳梅(其妻)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