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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83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3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