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3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