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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70号

肖国成与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国成,李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70号原告肖国成,男,56岁,1960年11月28日,地址:南皮县,被告李胜军,男,60岁,1956年9月10日,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成诉被告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温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