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70号原告肖国成,男,56岁,1960年11月28日,地址:南皮县,被告李胜军,男,60岁,1956年9月10日,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成诉被告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金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温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