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11号
原告:刘佳。
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刘佳与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谷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佳与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11号
原告:刘佳。
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刘佳与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谷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