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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911号

刘佳与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佳,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11号

原告:刘佳。

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刘佳与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谷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