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奇,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尹发元,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陈建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发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并在执行通知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1执字第4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玲
审 判 员 李 科
代理
审判员 邹武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笃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