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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1号

王风平、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风平,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平,男,汉族,1963年2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吉才,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2679号,执行标的10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并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王风平于2017年1月23日到庭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全部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义斌 关注公众号“”